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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 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1〕76號

2022-01-20  作者: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
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切實加強對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和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的管理,實現專家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2013年修改)、《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瓊府〔2020〕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專家庫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組建,是本省行政區域內唯一政府授權組建的跨部門、跨地區的省專家庫,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評標評審服務。

  第三條 納入本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項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方式交易的,其評標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專家庫中抽取。根據建設項目和專家結構、特殊專業等實際情況,需要從國家部委、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組建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支持跨省域合理選擇使用政府部門組建的專家庫專家。

  前款規定外其他項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專家庫申請使用評標評審專家。

  國家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其評標評審專家的選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專家庫的建設、使用、管理,以及專家的評聘、抽取、考核、處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省專家庫建設應當遵循統一建設、分工負責、資源共享、公共服務、管用分離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省政府授權,對省專家庫管理進行綜合協調,組織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研究制定配套的專家管理及考核制度。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省專家庫及其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組織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專家進行日常考評和動態管理。

  發改、財政、住建、工信、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資規、林業、醫保等省級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業專家的歸類征集、審核認定、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協同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做好在庫專家的年度考核等工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專家抽取和評標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對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對專家抽取、開標、評標評審活動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專家出勤情況進行記錄與考評;對專家在評標評審期間存在不良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收集和記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及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音視頻)和數據等。

第三章 省專家庫的管理與專家評聘

  第七條 省專家庫按照專業、地域等進行分類和設置,由工程類、貨物類、服務類相關行業或產業的專家組成。專家專業分類和設置按照國家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并結合本省實際確定。

  省專家庫設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分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對政府采購評審省專家庫建設和評審專家的年齡、管理等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省專家庫采用公開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結合的方式常態化征集專家,按照資格審核、業務培訓、考核、公示、認定、入庫前培訓、入庫的基本程序組織實施。根據在庫專家專業、數量等情況,可面向全國發布專家征集公告,擴大專家征集范圍,將駐瓊工作人員和“候鳥”人才等納入征集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充完善省專家庫庫容。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海南省)”官網統一發布征集公告,在線接收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符合性核驗,對符合申請條件的送交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資格審定。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分工,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海南省)”及部門官網同步發布征集公告,組織開展本行業專家征集、培訓等相關工作,對本行業在庫專家信息進行審核變更,并通知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做好入庫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家庫建設管理機構的協同合作,推動跨省專家資源共享和開展遠程異地評標工作。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要建設、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系統、場地基礎設施等,為開展省際遠程異地評標提供服務保障。

  遠程異地評標專家的抽取、使用、管理按照專家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及本專業領域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相關政策,具有與申請專業類別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從事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在庫專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兩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可放寬至68周歲;

  (五)符合國家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中“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中級職稱滿5年;

  2.取得國家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不含二級)從事相關專業滿8年。

  各行業、專業的特殊資格條件,由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特殊、稀缺專業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可適當放寬入選條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加入省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的;

  (三)曾被開除公職、被取消專家資格的;

  (四)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和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或有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公正的情形。

  在職國家公務員、招標投標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省專家庫;上述人員離職、離退休3年后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按程序申請加入。特殊專業或特殊工程須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加入省專家庫可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申請人工作單位對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均應簽署意見。申請加入省專家庫專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登陸“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海南省)官網”,進入“評標專家專區”,在“海南省評標專家庫管理及抽取系統”(以下簡稱“省專家庫系統”)中的“專家信息管理”注冊,下載并填報《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申請表》,打印后加蓋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人事托管單位公章。

  (二)上傳以下材料:

  1.本人簽署的申請表和承諾書;

  2.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掃描件);

  3.學歷、學位證明(掃描件);

  4.技術職稱證書和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掃描件);

  5.法律法規規定及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審核部門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核對身份證件、學歷、學位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原件的,申請人可以通過現場遞交或郵寄方式等提交。

  線上注冊、紙質申請資料中的要素信息應當一致,申請人應對所填報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根據所學專業、從業經歷、職稱證書及注冊資格證書申報評標評審專業,原則上只能申請一個行業作為主評行業專家。如果具備跨行業相關專業從業經歷并取得了該專業資格證書,可以再申請一個行業作為兼評行業專家,每個行業的專業類別原則上不超過3個。

  對于評標專家緊缺的專業,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結合實際需求統籌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標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等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再補充材料。審核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拒絕其申請,且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資格審定后,應及時將認定的專家名單上傳至“省專家庫系統”,專家應當參加由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的職業道德和線上線下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操作軟件使用等相關培訓。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專家自提出入庫申請或經省專家庫抽取參與項目評標評審,即視為同意履行專家的相關權利義務,接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管理。

  第十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邀請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依法依規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查閱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文件等資料,對交易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交易主體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四)按規定領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勞務報酬;

  (五)對評標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七)對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具有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二)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根據評標評審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評標評審紀律,不得干預、影響他人獨立評標評審,不得私下與任何投標人或其他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人進行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它好處;

  (四)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以及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

  (五)配合招標人和行政監督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申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

  (六)及時反映或舉報評標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配合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

  (七)參加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和其他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按時參加評標評審,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席評標評審活動的應當及時請假;

  (二)進行身份認證后或進入評標區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和相關電子設備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統一保管或在指定的區域存放;

  (三)參加評標評審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接受核驗和監督;

  (四)不委托他人代替評標評審,不得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評審資料;

  (五)不得通過電話、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任何形式,對外泄露參與評標評審等有關項目信息;

  (六)遵守封閉評標區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專家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學歷、技術職稱、執業資格、評標所屬地、回避(關聯)單位等個人要素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省專家庫系統及時提出更新申請,由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后予以更新。專家的工作單位、職稱改變的,須向專家資格審核部門提交由專家所在單位、人事托管單位和職稱評定部門出具且加蓋單位公章的相關證明材料,以供核查。

  專家工作單位發生改變,自變更之日起未滿3年的應回避與變更前所在單位有關的評標評審活動。

  第二十條 專家因工作繁忙或調動、身體健康等原因連續一個月以上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應當及時登錄“省專家庫系統”個人頁面進行請假。需提前結束請假時間的,應及時銷假。本人認為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可向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申請退出省專家庫。

第五章 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交易活動,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專家應當從省專家庫,或者國家部委、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組建的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未按上述規定隨機抽取專家的,評標評審結果無效。法律法規對專家抽取與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專家庫的網絡終端根據需要設置在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主要用于實施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聯網子平臺設立專家抽取網絡終端,主要用于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省專家庫信息應嚴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透露、修改、復制、下載或備份庫內專家信息。

  第二十三條 省專家庫抽取網絡終端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對安全、獨立的抽取場所;

  (二)配備滿足隨機抽取專家必需的硬件設備和網絡運行環境,具備聲源與圖像同步實時記錄儲存抽取全過程的音視頻監控設備;

  (三)一個抽取終端至少應配備2名經過培訓,能夠熟練操作使用抽取系統并能處理異常情況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的專家抽取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必需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省專家庫抽取終端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履行以下服務職責:

  (一)依法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二)嚴格遵守有關專家抽取工作的業務、保密、廉政規定;

  (三)及時向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項目業主應當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內容、項目特點、技術復雜程度、專業性特點、所在區域等因素確定所需專家的專業、數量、經驗等條件,并在省專家庫對應專業類別中選擇抽取,確保抽取的專家與所評項目的匹配性,保證評標評審質量。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或者影響專家的抽取過程和結果,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依法依規抽取確認的專家,除出現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礙專家參加項目評標評審。

  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招標(采購)人組建新的評標評審委員會或以原評標評審委員會開展重新評標評審或復評(核)活動的,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項目資格審查或評標評審:

  (一)與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評審的;

  (三)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與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四)項目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除招標人代表外,招標(采購)人的其他人員和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有上述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標(采購)人、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發現后,應當要求其回避或立即終止其評標評審活動;已完成評標評審的,該專家作出的評標評審結論無效。

  第二十八條 專家在確認參加評標評審后,因故無法按時到場進行評標、評審的,應在第一時間向專家抽取部門說明情況,專家抽取部門應于當日在“省專家庫系統”中進行記錄;遲到30分鐘以上的(專家報到時間以省專家庫系統發送的短信通知上告知時間起算),經招標(采購)人同意,可取消其本次評標評審委員會資格。

  第二十九條 從省專家庫抽取參加評標評審的專家名單確定后,出現以下情形的,專家抽取申請人應當填報原因申請重新抽取或補充抽取: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專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專家未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評標評審任務;

  (三)依法需重新組織評標評審活動。

  無法及時補足專家的,招標人(采購)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標評審工作,妥善保存招標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標評審。

  第三十條 專家應當遵守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定。在評標評審過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理解招標項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審慎、負責任地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二)評標評審過程中,自主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評審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工作。

  專家可以根據工作實際,推舉專業水平高、評標評審經驗豐富的專家為評標評審委員會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評審工作。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人可以直接確定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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